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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
債 權 人 巨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緯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昱璋即富田工程行、吳珮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富田工程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