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債 權 人 運潔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釋明債務人甲○○○○○○○○○○○○○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權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甲○○○○○○○○○○○○○」;如係合夥,債權人應載為「甲○○○○○○○○○○○○○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3月6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