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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2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佘雁玲、佘陳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佘雁玲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佘陳玉芬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