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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
債 權 人 曾鳳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所載期滿結算最高額度為166,500元,與契約書321,000元不符,是誤載或附錯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