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孫瑋倫(原名:孫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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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98年9月28日起至99年3月27日,按年息1.7%計算之違約金。 自99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3.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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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