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聲請人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APP0000000」、帳號「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號碼「AAP0000000」、帳號「000000000」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檢附更正後之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