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