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叡
上聲請人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印(公司大小章),請補正狀底用印
到院。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之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台端所載「僑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為系爭票據發票人,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