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48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范存輝
債 務 人 彭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路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