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冠穎
債 務 人 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福池
人
債 務 人 陳福池
債 務 人 陳阿綠
債 務 人 張卿達
債 務 人 張永成
債 務 人 張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福池於第三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可得領取之利息所得,經查,第三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