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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裕斌即湯福源
           住○○市○○區○○路○段000號15樓
                        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勞保就保情形,然相對人設籍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6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