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3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伍思嘉
伍柯來𥫩
陳泉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無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又查債務人伍柯來𥫩於第三人海軍官校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伍思嘉、陳泉生於鼓山郵局開戶(餘額分別為新臺幣16元、0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5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