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32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金家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愛琪
人 102號
債 務 人 黃愛琪
債 務 人 黃水樹
債 務 人 錢諭增即錢榮封
債 務 人 陳秀雄
債 務 人 陳家冬(殁)
債 務 人 陳蔡月鳳即陳家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靜如即陳家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靜慧即陳家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俊良即陳家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靜美即陳家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明得(殁)
債 務 人 陳再朴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陳鳳英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陳聰華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再益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再裕即陳明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黃愛琪之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黃愛琪戶籍設於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巷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