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政瑋 住○○市○○區○○0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妤珊
黃士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等之勞保就保、郵局開戶等情形,以及相對人蘇正瑋即恆旭商行對於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等及上開第三人等均設籍及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及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