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1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黃文賢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崴棠 住○○市○鎮區鎮○○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於第三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饗高雄富民店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