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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婉妤即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股票,惟查第三人台中銀
  證券高雄分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