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63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靜雯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詩婷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7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翁志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簡琮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陳詩婷於第三人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址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0號22樓~27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