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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債 務 人 王品雯即王姿文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11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