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0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弘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蔡育銘 住高雄市鳳山區福興里9鄰五福一路98
之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五甲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106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