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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476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債  務  人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公司址在台北市中山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