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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8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住同上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玲臻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胡庭碩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11月5日執行命令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