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淑娟
住同上
債 務 人 嘉佳星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鄭仰峻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