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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30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士菁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吳玉珍   歿
                      住○○市○○區○○00號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
    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05年8月14日死亡,故本件因相對人欠缺執行當事人適格能力,依法不得開始強制執行,聲請人誤向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