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3樓
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啓祥 住○○市○○區○○路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均坐落雲林縣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