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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中巿西屯區巿政路402號36樓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弘豈  住○○○○○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拓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