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42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陳黛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中欣行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段000號4樓,另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