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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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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債  務  人  黃柏森即黃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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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大社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