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94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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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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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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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左營南站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查債務人現投保於台中市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