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2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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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王小玲
債 務 人 紀香希即紀慧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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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惟經職權結果,債務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