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0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昭如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嘉義縣○○鄉○○○0號之20,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