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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864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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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黃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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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艾澤拉斯創意酒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