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80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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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符璽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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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楊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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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怡琳即徐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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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永在於第三人仁武郵局之存款、債務人鍾怡琳即徐晨瑜於第三人左營郵局之存款,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高雄市仁武區、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