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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天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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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展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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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郵局開戶資料及對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興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及相對人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