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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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陳丁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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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枝樹 現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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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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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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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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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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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枝樹於屏東監獄之所得,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