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74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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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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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映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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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蔣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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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蔣佩璇於第三人迅捷光電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左營區)之薪資債權、債務人劉映纓於第三人玉山商銀連城分公司(設:新北市中和區)、中信商銀松山分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