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8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昆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大寮大發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9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