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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何彥霖  

債  務  人  何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何彥霖對第三人帝瑞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