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何彥霖
債 務 人 何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何彥霖對第三人帝瑞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