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42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葉憶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盧宗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茂林區公所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茂林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