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36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張茂松、張源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分別為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之
場合亦有適用,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執本院88年度執字第2089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惟查,前揭債務人張茂松、張源煌於本件聲請執行前,分別業於民國113年3月27日、105年4月23日死亡,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務人已死亡,亦無從命債權人補正,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