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8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中華郵政楠梓右昌郵局之存款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