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 理 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