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即債 游文勝(原ID:Z000000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兼 管理人 呂家鳳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呂家鳳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就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暨其上同段228建號之公同共有財產,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並完成以找補方式之分割暨變價財產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