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鄧若茵
代 理 人 蔣佳吟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2張、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1張,於新光人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凱基人壽保險契約之險種分類為小額終老,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依前開條文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84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80,76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