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
聲請人即債 陳美惠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77,298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07,051元、神腦股票182股,價額7,23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8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存款82元,合計存款150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保公司)來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富邦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存款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150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神腦股票182股,價額7,235元。債務人願繳納相當於神腦股票182股價額之案款7,235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77,298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07,051元、神腦股票182股,價額7,235元、存款1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