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亮宏
務人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林亮宏執行清算程序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將聲請人名下位於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進行變價,經管理人進行3次變價程序,第3次拍賣底價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顯見系爭土地變價困難,爰停止變賣,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