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鄭豐昌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股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逾20年以上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股票、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848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71,86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