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即債 莊育才
務人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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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7,637元;於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之保單,無保單解約金;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單,債務人非要保人,亦無變更要保人紀錄,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安達人壽函文、國泰人壽函文等附卷為憑。其中安達人壽之保單,無保單解約金,無財產價值,無變價分配實益;國泰人壽之保單,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郵局存款7,63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