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請人即債 李維彬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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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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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