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請人即債 賴宇凡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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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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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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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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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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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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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鋼股票27股,價額新臺幣(下同)664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函文附卷可稽。其中,中鋼股票27股,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南山人壽保單,無解約金,無財產價值,無從變價分配。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4月9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2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