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請人即債 劉文進
務人
代 理 人 李淑妃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6號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債務人自行繳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案款,本院已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